日期:2025/12/01 16:06:03
欄目:巴黎協定 6.4條
審定
審定是由指定經營實體(DOE),對項目活動依據巴黎協定及監督委員會對于A6.4機制規則、形式與程序的要求和相關決議,基于項目設計文件而進行的獨立評估過程。
首先與項目參與方簽訂項目審定合同,在項目參與方遞交相關文件(包括PDD)之后,CEC正式開始審定工作。審定過程,CEC需要完成的工作有:識別PDD的變化、文件審查、現場評審、完成初始審定報告、完成最終審定報告并提交給監督委員會(SB)。SB在收到最終審定報告后,開站完整性檢查和實質性檢查,通過檢查后,對項目進行正式注冊。
審定流程如下:

核查/核證
核查是由指定經營實體對于已注冊的在A6.4項目活動在核實期內,經監測的溫室氣體源的人為減排量進行的獨立評審和事后決定。核證是指定經營實體對于一個具體時期內,項目活動達到的減排量得到了證實而出具的書面保證。
CEC作為獨立的實體(DOE),首先與項目參與方簽訂A6.4項目核查/核證工作協議。CEC根據S對A6.4項目的要求,對項目的監測結果以及基準線排放進行核查。通過對該項目實施前后的結果進行比較,CEC確定該項目是否達到了規定的減排量,同時,核證該項目是否可稱之為一個合格的項目。最后,CEC將核查/核證報告提交給SB,SB根據核證結果簽發A6.4ERs(經核證的減排量)。
核查流程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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